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2
  • Tax100会员 32543
查看: 562|回复: 0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1: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文件名: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02-15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萍乡市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公告。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纳税。
  三、二手车经纪收取的二手车交易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但对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二手车购进、销售行为的,属于二手车经销业务,应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四、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五、二手车市场不直接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有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将其二手车经营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查验销售方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购买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留存完税证明复印件备查,否则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实际成交价格与二手车开票系统指导调整价格孰高原则,为出售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二手车时,当双方协定交易价格高于系统指导价(含)的,按协定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核定的系统指导价,且有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由专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二手车交易市场收档后,可参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评估价格,对核定的系统指导价下调不超过30%。
  九、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在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时,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买卖合同及复印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二手车交易备案表》(见附件1)。再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备案表》,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人员核对无误留档备存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时,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向有代收代缴资格的二手车市场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一、对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十二、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十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要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等交易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十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买卖双方必须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十五、若发现纳税人发生出售二手车应税行为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或纳税人申报的二手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常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二手车交易备案表
  2.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