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2月23日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平全市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宜春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除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按5%外)比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
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作废。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