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9-2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结合抚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抚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现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序号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1
| 农、林、牧、渔业
| 10%
| 2
| 制造业
| 5%
| 3
| 采矿业
| 10%
| 4
|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2%
| 5
| 建筑安装业
| 10%
| 6
| 销售不动产
| 15%
| 7
| 交通运输业
| 10%
| 8
| 商业
| 5%
| 9
| 服务业
| 15%
| 10
| 娱乐业
| 20%
| 11
| 其他行业
| 15%
|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计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五、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