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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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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文件名: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 |
发文日期: |
2017-07-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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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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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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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7.07.12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74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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