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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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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1: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06-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464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844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15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8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执行。《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3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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