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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财税〔2020〕2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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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2020〕2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财税〔2020〕2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0〕2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0〕2号
  全文有效
  2020.2.13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解决企业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现就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治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药品研发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7.对我省医药企业的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三、支持防疫物资生产采购
  8.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9.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支持防疫生产生活物资保障
  10.对纳税人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1.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
  1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13.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4.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
  15.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6.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累计亏损6个月等有关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继续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人数确定。
  19.对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影响停止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即时办理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鼓励支持捐赠
  20.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3.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七、优化税费缴纳服务措施
  1.优化税费申报。各级财税部门要通过扩大宣传和优化升级申报系统,让相关部门人员、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知晓、学懂、用好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简化流程,让纳税人和缴费人能及时享受政策,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帮助因疫情遭受困难的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
  2.延长税费申报期。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将1、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延长至3月底。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3.快速办理退抵税。对于政策实施前已经缴纳的税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纳税人的退税(费)或抵缴申请。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除已注明截止日期外其余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各单位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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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2020 2号  发表于 2021-6-8 11:16
陕财税2020 2号  发表于 2021-5-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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