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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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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3.3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减轻资金压力,支持复工复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现就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参保企业,自通知之日起暂缓办理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申报缴费业务。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自通知之日至各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前,暂缓办理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费业务。按照我省即将出台的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执行。
  三、业务暂停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个人待遇。
  四、全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出台后,各企业需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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