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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财办税〔2020〕4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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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文件编号: 陕财办税〔2020〕4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财办税〔2020〕4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陕财办税〔2020〕4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陕财办税〔2020〕4号
  全文有效
  2020.4.2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项目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起,以上两个项目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0〕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按照全省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1.125厘/千瓦时的标准计征。
  全省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二)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缴,通过TIPS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三)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预算级次为省级100%。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在系统中对预算科目进行配置。
  (四)主管税务部门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三、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54号)精神,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由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缴。
  (一)除本村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文明确。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根据《关于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5号)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三)“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税务部门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项目下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划入税务机关征收,预算科目填列“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预算级次由各级国库参照当地“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进行系统配置。
  四、票据管理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协调系统对接和票据领用有关工作,确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积极沟通、迅速落实,尽早做好资料交接、征管配置、参数维护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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