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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02]12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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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藏国税函[2002]121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02]12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12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1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涉外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我区各级税务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向建档的重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高收入者收入和纳税情况的监控工作。
二、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摸清收入情况的基础上,从以下行业和人员中选择部分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
(一)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五)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六)外籍人员;
(七)保险行业的营销人员;
(八)金融、保险、电信、证券、电力、航空等高收入行业的管理人员;
(九)演艺界知名导演和演员。
(十)作家及有较高稿酬收入的各类人员;
(十一)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高收入个人。
三、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建立纳税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的重点纳税人的具体数额要求是:
(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为30人,拉萨市国税局为30人;区局涉外税为5人。
(二)其他地区国家税务局为25人,对于各重点县国税局,各地市可根据情况安排适当的人数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监控对象。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涉外税局于10月25日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表》(同时附软盘)
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政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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