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7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7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和有关加油站税收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油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 2年7月1日起,对设立在地(市)和供电正常的县所在地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我区的执行日期为2002年7月1日。
对在区内采取统一配送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跨县经营的加油站,由核算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对已安装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为17%。
三、根据西藏运距远、成本高、存量相对大的实际,为了解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期初存货难以盘库或无票难以计算抵扣的问题,经研究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2002年7月的销售额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从2002年8月开始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征税,纳税人2002年7月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可以一并予以抵扣。
四、对设立在偏远地区且供电不正常的加油站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以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备条件后,必须及时安装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五、对具备安装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并且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未安装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或未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