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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6]4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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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藏国税发[2006]47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6]4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4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4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我区现行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是 1999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由于各地掌握尺度不一,使得地区间执行的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参差不齐的行业利润率既不利于区域间个体工商户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规范的行业利润率: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区局制定的全区统一行业利润率(见附件)确定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的行业利润率,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行业利润率和免税扣除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数/当月月数
  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营业额×核定行业利润率-累计免税扣除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月数/全年月数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三、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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