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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7]8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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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藏国税发[2007]82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发[2007]8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8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1600元(转让收入额8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8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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