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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07]14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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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藏国税函[2007]143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07]14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7-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7]14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7]143号
  全文有效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提取包装物押金税收政策的请示》(昌国税发[2007]10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啤酒瓶随啤酒一同销售,属于货物销售范畴,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该随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自行提取的啤酒瓶包装物押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包装物押金范畴,这部分销售收入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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