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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10]17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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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藏国税函[2010]172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10]17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0]17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0]17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6日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请示》(拉经开国税函[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文件精神,对新办商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为商业行为的免税照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依据上述规定,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只能享受其主营商业行为的免税照顾,而其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应税项目,应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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