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6]5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6]5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8月5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资源税改革后相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相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自治区开采、加工矿产品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具体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以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二)纳税人以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同时经营开采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应税矿产资源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由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三)资源税的减免由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四、相关优惠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