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4月16日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增列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增列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增列清单》增列了登记类、申报类、备案类3大类5项具体办税事项。
三、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增列清单》,并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1 | 登记类 | 停业登记 | 2 | 复业登记 | 3 | 申报类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4 | 申报作废 | 5 | 备案类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备案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读《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4月16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
二、《公告》的起草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并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充分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发布了本《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和本《公告》增列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增列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事项3大类5个事项,包括登记类2项(停业登记、复业登记)、申报类2项(环境保护税申报、申报作废)、备案类1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备案)。
四、《公告》有关动态调整增列事项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动态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公布。
五、《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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