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云南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云税四字[1989]109号 |
文件名: |
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四字[1989]109号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工厂(农场)业务用固定资产给予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89-10-30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工厂(农场)业务用固定资产给予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据了解,劳改工厂(农场)的监舍、警戒设施、武装警察营房、警车、囚车以及犯人使用的食堂、沐浴室、教学设施和医院等统称为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所提折旧专项用于劳改设施的修建和购置。这些固定资产是用于劳改人员的生活、学习和警戒的专用设施。为了照顾劳改工厂(农场)的实际情况,对劳改工厂(农场)的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的原值暂给予免征印花税;除上述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仍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各地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对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已计征入库的印花税不再办理退库或抵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