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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增字[1996]4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申对烤烟调销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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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增字[1996]45号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增字[1996]4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申对烤烟调销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申对烤烟调销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6]4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申对烤烟调销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6]4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从今年新烟上市起,烤烟调销价格国家要求理顺、规范,烤烟产前、产中投入以及优质烟补贴等由购买方承担的费用进入调拨价格,各地调销烤烟必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调拨价格,为执行规范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创造了更好的条 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会出现一定的价外费用。为了严格规范统一增值税政策,现将烤烟调销的价外费用的有关征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纳税人调销烤烟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只要是向购买方收取,不论名称如何、什么用途,也不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各地国税机关接文后要迅速通知基层单位和烟草公司,并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纳税人按增值税政策规定规范开具发票。同时在调销业务发生后,要组织适当力量进行检查、督促,以保证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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