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
文件名: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6-01-18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全文有效
西双版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送车费”如何征税的请示》(西国税流字[1995]第60号)收悉。经研究,对汽车销售部门销售汽车向购货方收取的“接车费”或“送车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