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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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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全文有效
  西双版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送车费”如何征税的请示》(西国税流字[1995]第60号)收悉。经研究,对汽车销售部门销售汽车向购货方收取的“接车费”或“送车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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