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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7]22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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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发[1997]222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7]22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222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22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就地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或省级金库。
  具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资和缴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469号)通知执行(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应对娱乐业、广告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将应征末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补征入库。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将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准确、及时、足额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或省级金库。杜绝混库、严禁截留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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