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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函[1997]20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伐销售原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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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函[1997]209号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函[1997]20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伐销售原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伐销售原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7]20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伐销售原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7]209号
  全文有效
  怒江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划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请示》(怒国税函[1997]1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通过购买整座山(采伐权)的方式采伐销售的原木,应视同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整座山的树木划归企业后,企业再采伐销售的原木,按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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