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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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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云国税发[1997]305号 |
文件名: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发[199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有关事项的通 |
发文日期: |
1997-12-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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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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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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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有关事项的通
云国税发[1997]30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现将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中心全称:***(国税机关名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日常工作由稽查分局指定人员负责。举报中心不是建制性机构。
二、设立举报中心时,各地要本着“节约、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适度的宣传活动,比如召开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或者以地州市为单位在当地报纸、电视台上公布各县(市、区)局举报中心的地址、电话号码等。具体方式由各地确定。
三、设立举报中心的时间应不超过年底,有特殊原因在年底前设立不了的,经电话请示省局稽查局同意后,可在不迟于1998年3月底以前设立。
四、各级局要为举报中心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 件,有条 件的地方应配备录音电话。各级局的举报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受理登记、转办及督办制度,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
举报中心设立后,各级局办公室信访工作方面收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转举报中心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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