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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5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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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发[1998]57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5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5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5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现金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仍维持原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其超过银行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给职工个人的配股、送股及以福利基金、工资结余部分分送的折股、实股等取得的股息、红利,应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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