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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28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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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发[1998]288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28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8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8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局制定了《云南省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税的减免税不分金额大小,审批权一律集中在省局,地、州、市、县政府及地方税务机关均无权审批。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查契税减免税时要认真负责,从严掌握政策。
  三、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越权办理减免税的,要坚决制止;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要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的,要拒绝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为便于申请人尽快办理产权证书,省局要求各地审查、办理减免税要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提高工作效率,不准无故拖延。
  五、《云南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为参考格式,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其尺寸为16开;各地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增加部分内容;申请人填报申报表均为一式两份,一份留县备查,一份报上级机关。
  六、减免税申报表中金额单位为元,“性质”按契税政策所规定的类别填写,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产权转移方式”按契税征收范围填写,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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