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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32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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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发[1998]323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32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32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323号
  全文有效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曲市地税发[1998]5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土地、房屋按成交价格征收契税。
  二、对铁路线路、露天货场、公路、过磅称等附属设施及空地按其实际占地面积,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三、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内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扣除,应当一并征收契税。
  四、对水、电、消防等附属设施,随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随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移的,应当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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