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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二字[1999]10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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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1: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二字[1999]108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二字[1999]10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1999]10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1999]10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个人集资入股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其所属时间,一律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省政府云政发[1998]155号《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关于“持股职工个人缴纳现金部分分红所得,低于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原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5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相当于5年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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