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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发[2000]22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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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国税发[2000]223号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发[2000]22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0]22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0]2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口属境外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产品(不论是收购或是自己种植),进口后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应税货物销售的,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外购买后进口属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品种范围内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视同收购免税农产品,按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己在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并进口的属国家核定的数量品种范围内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产品,比照自产农产品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在国家核定的罂粟替代种植进口数量品种范围以外、海关按规定征收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产品,按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作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产品时,要按照实际收购金额和现行政策规定使用国内统一的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作为国内再销售或加工后再销售时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纳税人所开具收购凭证的收购价格不能高于国内同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凡是高于国内同类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只能按国内同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凡是没有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计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在境外开展婴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内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算进项税额的购进价格也不得高于国内同类农产品的购买价格。
  进口替代种植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参照的国内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由县(市)国税局根据当地市场同类产品平均收购价格确定。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属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产品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要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手续,并在帐务上真实反映企业的购、销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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