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110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1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 第一项所指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1000元)执行。第六条 第二项所指企业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
二、《规定》第九条 所列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分别按不同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三、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暂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0]65号)的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所列表格式样自行印发。
五、由于本通知下达时间较晚,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征管到位。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