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3]1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3]1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 例》及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加强契税征管,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擅自变更、变通、调整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和办理越权减免税行为的,要及时纠正。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将适时对各地契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地、州、市地税局必须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省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