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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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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16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5]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可扣除300元的公务费用,余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后车辆产权已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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