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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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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06-16
  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使规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基准》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分为七大类36个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其中7大类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纳税担保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管理类,共36项具体违法行为。
  《基准》在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内,在裁量基准的设置上,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细化为2至5档的裁量标准,充分体现了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公平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主要特点
  该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如下特点:
  (一)贯彻“首违免罚”精神
  根据《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
  (二)明确执行适用前提
  在公告中明确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前提下适用《基准》。
  (三)体现法律指引作用
  在本次制定《基准》时,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给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轻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检查且未及时改正的给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的行政处罚,这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配合检查,积极整改,体现法律引导作用。
  (四)对发票违法行为规定更加细化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又包含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种类,且每种发票都有金额限制不同,相应带来的违法后果也不同。《基准》裁量标准更加细化,同时把份数和金额用“或”作为标准来裁量,同时明确专用发票违法都属于严重行为。
  五、执行中应注意事项及部分事项说明
  (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说明
  自开展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已不再需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此部分纳税人已不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管理要求。故《裁量基准》明确了涉及“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暂不适用该自由裁量权基准,其余按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继续适用本《基准》规定。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税务行政处罚法定幅度和范围。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
  (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落实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制度规定,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基准》发布之日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
  (六)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等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税收立法步伐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即将面临较大范围的修订,且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因此,本公告将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结合上位法的修订和权责清单的推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应根据最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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