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有关地、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办法按省财政厅云财中企字[1994]17号文规定办理,文中提到的财政部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省财政厅以云财预字[1994]第40号文作了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