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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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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0: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件编号: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有关地、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办法按省财政厅云财中企字[1994]17号文规定办理,文中提到的财政部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省财政厅以云财预字[1994]第40号文作了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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