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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37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制烟机(零配件)统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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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税发[1993]37号
文件名: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37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制烟机(零配件)统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制烟机(零配件)统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37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制烟机(零配件)统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37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烟机零配件生产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烟机生产厂家不多,使用发票数量不大的情况,并进一步加强烟草机械行业的发票控管,现决定烟机(零配件)发票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
  各生产厂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新发票时,税务机关除凭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
  证外,还须凭烟机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发售。
  烟机(零配件)统一专用发票从1993年2月1日起使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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