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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9]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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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1999]47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9]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47号
  全文有效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增强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湖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履行四项职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县(市、区)局(分局)纪检监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考核总分合计1000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案件管理、执法监察、离任审计、信访工作、统计报表、信息报送、文档管理、机构人员及素质、制度建设等十个方面。
  (一)任务完成(160分)
  认真完成本年度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方案、有重点、有考核、有效果、有报告。
  (二)案件管理(100分)
  严格执行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定性处理、批复、呈报等办案程序,严守办案时限,坚持规范化办案,无冤、假、错案。年终销、结案率达到85%以上。
  (三)执法监察(120分)
  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做到有计划、有行动、有效果、有总结报告。积极开展日常执法监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重点抓好专项监察,做到有立项、有实施方案、有整改措施、有科学结论、有专题总结报告、程序到位、组织严密。每个监察室每年要以自己为主开展1-2项执法监察。
  (四)离任审计(100分)
  对本单位审计对象在本年度组织确定提拨、换岗、调离人员的审计面达到100%;离任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离任审计程序,按期完成离任审计,确保离任审计质量;审计工作结束后。对被审对象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行为要及时作出纠正和处理。
  (五)信访工作(90分)
  信访件登记认真,报送及时,承办规范,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统计报表(90分)
  各类统计报表全面、准确、及时,能系统反映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并做到无差错、无瞒报漏报。
  (七)信息报送(50分)
  各级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反映各个时期的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及调研成果,各市、州局每年向省局报送工作信息在10篇以上,被采用在5篇以上;林区、直管市局每年向省局报送各类信息在6篇以上,被采用在3篇以上。
  各市、州局每年撰写纪检监察方面的理论研讨文章、调查报告等在4篇以上,被市、州级以上报刊采用2篇以上;林区、直管市局每年撰写理论研讨文章、调查报告等在2篇以上,被采用在1篇以上。
  (八)文档管理(90分)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文档管理要求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收集和管理,做到各类资料组卷规范、分类科学、材料齐全、装订整齐美观、归档及时;档案资料保管安全保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九)机构、人员及素质(100分)
  按照省局“三定方案”及鄂地税发[1997]131号文件,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且结构合理。
  纪检监察干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职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至少举办1次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或业务考试。
  (十)制度建设(100分)
  建立健全各项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功效。要重点强化地税纪检监察执法监察、规范办案、信仿工作、干部离任审计和廉政档案、公开办税、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 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平时工作登记考评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省局负责对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局的综合考核。
  第六条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局对所属单位的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1月底之前进行;省局对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局的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度12月份之前进行。
  各级检查考核专班一般由3-5人组成,组成人员主要是各级监察室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经各级组织检查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者综合评定为优秀,750-899分者为良好;749分以下者为一般。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终了,省局将向全省地税系统和各市、州、林区、直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对成绩突出的可授予年度“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在年度考核中单项工作成绩突出,可酌情授予单项先进称号。
  各市、州、直管市局对所属单位考核及奖惩,可比照此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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