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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9]3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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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1999]38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9]3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要求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3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38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金额在100万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下同)以上的,应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编写公告材料报省局(稽查局)。
  二、各地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如无100万元以上的,各市、州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本辖区所查处案值最高的税务违法案件编写公告材料报省局(稽查局);林区、直管市税务机关应于半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将本辖区所查处案值最高的税务违法案件编写公告材料报省局(稽查局)。
  三、各地税务机关均应按照鄂地税发[1998]298号文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要求,编写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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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1999]38号  发表于 2021-2-2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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