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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179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老年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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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税发[1993]179号
文件名: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179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老年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老年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鄂税发[1993]179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老年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鄂税发[1993]179号
  全文有效
  为支持我省老年人广泛开展的“老有所为”活动,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在税收上给予老龄工作委员会兴办的老年经济实体以下优惠:
  1.对兴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宾馆、招待所除外),自1993年以后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可给予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一年的照顾。一年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体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给予减免照顾。
  2.对进行科技的经济实体,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其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可暂免征营业税。
  3.对其他经济实体,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除国务院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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