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581
  • Tax100会员 34049
查看: 827|回复: 0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函[1993]16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0-7-22 12: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税函[1993]16号
文件名: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函[1993]16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3-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鄂税函[1993]16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鄂税函[1993]16号
  全文有效
  你站鄂建定字[1993」第7号抄件收悉。你站确定的预制构件增值税税率的有关规定,与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不符。
  我局鄂税发[1993]33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范围,是指年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各种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铁、木)应纳的增值税,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则应,实行其他征收方法。另外,鄂税发[1992]33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期定率征收的“其他建筑材料”的征收率为5%。工程中各种非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的增值税,如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应按构件制作定额直接费的5%计取。你站明确按6.17%计提增值税计入工程定额,与上述规定不符。因此,你站鄂建定字[1993]第07号文件不能作为税收政策的依据,应予纠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