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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9]30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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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1999]309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9]30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30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30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保证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要严格制订和执行税务检查计划,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的各种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必须在事前列出计划。税务检查计划由稽查局在各部门、各分局提出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制订,报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计划的一律不得进行检查,税务检查计划原则上省局每年下达一次(举报案件和协查案件除外,下同),市、州每半年下达一次,县、(市)每季度下达一次,县(市)的税务检查计划必须报市、州地税局及其稽查局备案;市、州、林区、直管市的税务检查计划必须报省地税局和省局稽查局备案。
  三、要切实解决多头重复检查问题。凡已列入各级地税机关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范围的对象,其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另行检查。各地实施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时,必须坚持地方税收各项税种、各项规费一起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的结果,在本辖区所属地税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中已经查结的税务案件,其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再重复检查。
  四、要进一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各级地税机关组织进行的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必须重在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省局将对各地的税务检查质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对各级地税机关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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