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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2]23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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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2]235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2]23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3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35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714号《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规定,现就你局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际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同时提供消费场所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因此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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