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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3]8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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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3]84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3]8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8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8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关于外来经营纳税人的报验登记管理问题。对已能确定外来经营超过180天以上的纳税人,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可以凭纳税人所在地已办理的税务登记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暂不能确定外来经营是否超过180天以上的纳税人,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应先凭纳税人所在地已办理的税务登记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纳入临时经营户管理,若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后,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关于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问题。对实行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
  三、关于简并征期的问题。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对农村边远地区且每月纳税额较小的“双定”征收户,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征牧方式。其纳税期限一般以季为主,特殊情况可采用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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