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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发[2004]5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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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发[2004]53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发[2004]5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5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5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起征点调整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已采用按季或其他征收方式收取了5月份以后税款的,要及时足额退还给纳税人。
  四、调整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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