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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财税发[2004]4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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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财税发[2004]4号
文件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财税发[2004]4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4]4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管市、省管县、林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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