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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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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再就业个体经营户的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持的《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加盖税务部门戳记,注明已享受优惠时间,没有加盖的,要按规定加盖。
  二、持有湖北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属财税[2005]186号文规定范围的,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再就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税实行按月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将年限额减免税标准8000元换算成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纳税人月核定应纳税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小于或等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申报减免。对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继续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年度清算退税的方式。
  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登记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企业从办理完预核定减免税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可按地税机关预核定的减免税数额,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直至额满。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需凭劳动保障部门核验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就业优惠证》、《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加盖戳记。
  五、享受本《通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执加盖了“年检合格”印戳的《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本年度的减免税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持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国税发[2003]43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104号)中我省所作的补充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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