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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6]15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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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6]159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6]15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15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159号
  全文有效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的清算情况,同时考虑各地的税收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5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实行当地预征、总公司结算的办法,预征率为7%;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1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调整为20元/千千瓦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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