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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6]5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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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6]58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6]5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5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58号
  全文有效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电[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省政府的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对本地区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检查力度。对所有涉及擅自更改、调整、变通执行国家有关“两税”政策的地方性规定、政策,特别是对不合规的招商引资办法、税收包干以及违规减免税等违规出台的“两税”优惠政策要坚决进行清理。
  二、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应以省政府的《通知》为契机,密切与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及时传递信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后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同时应主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并详细登记和掌握本地区的地籍资料和土地使用情况。
  四、省政府《通知》规定“两税”征收机关按年度征收契税总额的10%,征收耕地占用税总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用于“两税”征管工作,各地应迅速与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联系,严格按《通知》要求予以落实。
  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房地产和土地管理的政策,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两税”征管工作的检查清理。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适应国家理顺“两税”征管体制的需要,认真组织“两税”征管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检查。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更改、调整或变通执行国家有关“两税”政策,对地方和部门擅自违规出台的“两税”优惠政策要坚决予以废止,省地税、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督促检查。
  二、进一步强化“两税”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各级地税、财政、房地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房地产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和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两税”征管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充分利用地籍和相关地价资料以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土地和房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加强“两税”管理。房地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两税”征管机关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房地产交易、用地审批等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房地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再分别办理房产、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妁;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努力提高办税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财政、房地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权属和土地登记以及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两税”征管机关要改进征缴办法,提高办税质量,规范解缴程序,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
  四、认真做好“两税”征管的分析监测工作。“两税”征管机关要积极参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工作, 密切关注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执行情况,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检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五、积极落实征收经费。对于“两税”征管机关必需的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对于房地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两税”管理增加的支出,“两税”征管机关要从“两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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