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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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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7]20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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