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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2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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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7]25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2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已全部完成,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面启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原已领购但尚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未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只要纳税人愿意,也可申请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切实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统计上报、领用、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对除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仍由征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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