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443
  • Tax100会员 34052
查看: 778|回复: 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6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0-7-22 1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8]64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6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6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6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3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执行中的几项政策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各地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及时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并按国家税务总局129号文件要求,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经批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关于清缴欠税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在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时,重点清收2005年以来欠税。对于拖欠税款,应依法及时征收入库。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