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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11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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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8]117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11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1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1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鉴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个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按依法据实的原则,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事后再提供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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