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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12]12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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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12]127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12]12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12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127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联系人:熊 斌
  联系电话:027-8732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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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12〕127号  发表于 2021-1-2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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